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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注册公司时劳务和信用能否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

作者: 发布于:2021/8/20 22:33:38 点击量:

在成立公司过程中,一些股东具备充足的资金,但不具备相关的业务能力和业界口碑,为了迅速打开局面,经常会“拉拢”一些骨干人员,许诺给他们股份,允许他们以“劳务”和“信用”作价一定金额,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启智税筹小编来讲讲:劳务和信用能否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有些人据此认为,《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允许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这其实是一种误解。仔细研读第二十七条,我们可以看出,公司注册资本应当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首先,前述的“劳务”,由于与人身具有极强的依附性,必须依靠技术骨干的劳才能产生相应的价值,因此不具有“可以依法转让”的条件。其次,“信用”虽然有利于公司运营,但却无法“用货币估价”,以确定其价值。因此,“劳务”、“信用”作价出资,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在实践中也不会获得工商管理部门的认可。

现实问题:

司法实践中,许多人为了规避法律的限制,私下签订各类协议,允许一些“股东”以劳务、信用等作价入股,结果导致了许多股权纠纷。

对此,我们如何破解?怎样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

律师建议:

根据法律的规定,我们建议先由具备资金的一方股东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然后,再由该股东以出资人的身份,以“股权激励”的方式,将公司的一部分股权,授予具备较强业务能力(劳务)、较强业界口碑(信用)的员工,详细约定相应的股权分红、转让、变现的条件。

经过这样操作,既能在公司成立时顺利“拉拢”人才,又能确保符合法律的规定,减少纠纷。从长远的角度,这种做法,还能留住人才,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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